上海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与上海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2民终91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宁波市。
负责人:沈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娟,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全才,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飞红,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文强,男,199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邵贤君。
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邵文强、被上诉人上海奏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奏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7)沪0151民初5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询问当事人因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要求对***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并依据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对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应承担的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作出相应处理。
***书面辩称,伤残鉴定系通过公安机关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所做,是合法有效的鉴定结论。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并无有效证据反驳鉴定结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邵文强、奏凯公司均未作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邵文强、奏凯公司、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共同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计172,714元,其中医疗费80元、营养费2,400元(40元/天×6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57,692元/年×20年×10%)、误工费40,000元(10,000元/月×4个月)、护理费3,600元(60元/天×60天)、交通费80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鉴定费1,950元、律师费3,000元;2、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保险以外的损失由邵文强、奏凯公司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邵文强、奏凯公司、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承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80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5,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共计112,080元;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残疾赔偿金10,384元、护理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鉴定费1,950元,共计15,534元;三、邵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律师费3,000元;四、***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754元,减半收取计1,877元,由***负担421元,邵文强负担1,456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有关鉴定单位的鉴定结论等,对各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所作的处理,并无不当。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对***的伤残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上诉要求重新鉴定且不同意支付相应赔偿费用。因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在二审中并未提供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新的事实或证据,亦未提供本案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的相关依据,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综上,人寿保险鄞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842.6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区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虞恒龄
审 判 员  陶 静
代理审判员  郭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晓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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