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6560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