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5060号
原告:***,男,195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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