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51民初8787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甑子坝村XXX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1月21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鄂州市***区沼山镇永塘村**黄湾**。
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瀛佳君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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