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冀0427执异28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磁县教育体育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属于认为作为该案执行依据的生效判决有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七条所规定的执行异议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与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磁县教育体育局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冀0427民初3422号民事判决:一、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610300元及利息(……);二、磁县教育体育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570000元;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6月29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冀04民终2055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案号为(2020)冀0427执1793号。2020年11月27日,本院分别向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磁县教育体育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
驳回异议人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陈 伟 人民陪审员 赵 慧 人民陪审员 肖钦博
书 记 员 马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