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3民初6662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现住天津市北辰区。
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磁州镇磁州商都北107国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渚河路甲4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北迈科建筑有限公司、河北增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23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