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681民初2230—2号
原告涿州昌迪石油仪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西省第六地质工程勘察院。
法定代表人解团结,经理。
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冀0681民初2230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被告价值1843567元的财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价值1843567元的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担保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XX保险单及所涉1843567元保险金额的查封。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