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百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理熊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百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5443号之四
原告:上海理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光明A3工业园区顺福路415号1幢1050室。
法定代表人:张文元,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叶花,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玲,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2891号8幢108室。
法定代表人:谈巍,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理熊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百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3月29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理熊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理熊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申请保全费617.13元,合计642.17元,由原告上海理熊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国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 勇
书 记 员 孙伊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