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209民初1951号
原告:翟某,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周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唐山海港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翟某与被告周某、唐山海港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7日立案。2025年09月18日,翟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翟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翟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肖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