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8818号
原告:青岛贵和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东佳路207号青岛贵和测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磊博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康恒路19号4楼磊博石化。
法定代表人:**。
原告青岛贵和测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磊博石化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2021年5月10日,原告青岛贵和测控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贵和测控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550元,由原告青岛贵和测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