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9民初2602号
原告:代县宝兴球团厂,住所地忻州市代县雁门关乡机械化苗圃。
投资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卜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16号万国城11幢2单元19层19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信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代县宝兴球团厂与被告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代县宝兴球团厂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代县宝兴球团厂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代县宝兴球团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代县宝兴球团厂负担。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