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代县宝兴球团厂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9执167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6号千峰工贸大厦35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代县宝兴球团厂,住所地忻州市代县雁门关乡机械化苗圃。
投资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代县宝兴球团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1民终443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由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剩余货款110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债务利息,交纳一审案件受理费1070元,保全费10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案件执行费160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4833元及自2019年9月15日起至付清时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等额财产(汽车、房产、土地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