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县宝兴球团厂与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民辖终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代县宝兴球团厂,住所地忻州市代县雁门关乡机械化苗圃。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南路6号千峰工贸大楼358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代县宝兴球团厂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9民初3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代县宝兴球团厂上诉称,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供应的设备质量有问题,双方协商退款事宜,本案争议的标的为产品质量问题,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代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被上诉人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主张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签订地为太原,约定管辖不明确。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上诉人山西蓝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本案履行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剑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孟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