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5598号
原告:北京万德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B1-3836室。
法定代表人:孟庆勇,经理。
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博陵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信。
原告北京万德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建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万德嘉业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万德嘉业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许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万德嘉业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北京万德嘉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段夏蕾
书 记 员 王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