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和力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天和力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20894号
原告: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楼王镇人民北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法律服务所。
被告:北京天和力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路上园村**属楼东1、2楼旁)海淀交大福利招待所2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和力拓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表示因其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材料的原因故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拒绝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盐城市明星涂装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