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

***、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1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双桥民初字第3531号
原告***
原告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被告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建贸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减半预交案件受理费4250.00元、保全费29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