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

河北保成物流有限公司与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606民初2917号
原告:河北保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杨庄乡中阳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新县三台镇申明亭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河北保成物流有限公司与保定支点塑胶场地铺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保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保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8元,减半收取计264元,由原告河北保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师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