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

河北安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3948号

申请人:河北安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复兴东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北大街271-6号1号、2号平房。

法定代表人:尹利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安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北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为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履行,避免其合法利益遭受侵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40000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措施。申请人的担保人***以其自有的车牌号为冀F×××××奥德赛牌小型轿车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安捷电梯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中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