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122号之一
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3层N303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2022)沪0115财保51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万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