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21122号
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3层N3039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