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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非 诉 保 全 审 查 裁 定 书 (2022)沪0115财保517号 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鹤庆路398号41幢3层。 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北洋径路288号8楼。 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施 帅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