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2民初18282号
原告:呼伦贝尔市博马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呼伦贝尔市博马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市博马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呼伦贝尔市博马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416元,减半收取36,208元,由原告呼伦贝尔市博马劳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马 娜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