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男,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在本院三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