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112民初1269号
原告:***,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被告:***,男,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定于2023年9月12日在本院三十九号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