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25民终4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5月1日出生,苗族,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弥勒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富盛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福路广福小区一区14栋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东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令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2022)云2504民初1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向其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但上诉人***未能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因此本案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十一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