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1022民初3770号

原告: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固安县体育中心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常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洋,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

负责人:孙杰。

原告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明公司)与被告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小营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南小营村委会负责人孙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南小营村委会支付新房子支路建设拆迁工程款16098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4年度中标承建新房子支线建设拆迁工程,在2014年9月26日该公司与马庄镇南小营村委会和新房子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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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合同》,自2014年10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4月30日竣工,该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刘洋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后,由刘洋负责具体施工,经212天施工后该工程已完结,施工款项由马庄镇人民政府代发拨付,分别支付至新房子村委会和南小营村委会账户。新房子村委会已于2017年9月支付施工款项,因南小营村委会正在推进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无法支付该笔施工费用。新党支部、村委会换届后在2019年9月16日南小营村委会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因一直无法按照农经财务制度召开会议,致使该笔施工款项一直无法支付,工人工资及各项材料款项拖欠至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出于无奈,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调查核实,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南小营村委会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固安县马庄镇新房子村民委员会作为招标人,就“新房子支路建设拆迁工程”经招投标程序于2014年9月19日开标,并完成评标工作,确定原告常明公司中标,同年9月23日向常明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9月26日被告南小营村委会、新房子村委会(发包人)与原告常明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新房子支路建设拆迁工程;工程地点: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固安县马庄镇新房子村;工程资金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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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财政拨款。合同工期:212天,从2014年10月1日开始施工至2015年4月30日竣工完成;因工程变更,中标价由568018变更为212880元。发包人承诺:发包人向承包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后原告按合同工期完成涉案工程,经核算涉案工程南小营村工程款为160980元、新房子村工程款为51900元。后财政部门将涉案工程资金分别拨付到新房子村委会账户、南小营村委会账户内,由各村村委会给付。新房子村委会于2017年8月10日将涉及到其村的51900元工程款给付常明公司。涉案工程完工后,遇被告南小营村委会班子换届选举,工程验收等工作未进行,工程款一直未给付。2019年8月1日新一届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讨论“2015年新房子支路建设拆迁工程支付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60980元一事”经讨论同意给付。同年9月16日村委会两委班子及部分村民代表对上述工程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为符合合同约定。9月18日,村委会就上述工程款问题召开村党员会议讨论,13名党员签字同意。9月19日村委会对工程验收进行公开公示。12月28日村委会就涉案工程施工以及验收、工程款等问题再次召开南小营村党支部党员大会进行讨论,应到29人,实到21人,经讨论20人签字同意,1人弃权。原告于2020年11月23日起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常明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洋,被告南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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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负责人孙杰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交法庭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明细,马庄镇人民政府证明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拨款的证明,给付新房子村工程款的电汇凭证;被告提交法庭的《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明细,马庄镇人民政府证明,村民代表表决签字记录表,项目验收报告、党员会议记录,公开公示报告,党员大会、党支部党员大会记录,原村委会主任郑旭光证明,原村支部委员杜茂新证明及高万和、郑永辉、马建忠、平万友王景瑞、王景虹的证明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常明公司就“新房子支路建设拆迁工程”进行投标竞标,经开标、评标,中标该项目后,与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固安县马庄镇新房子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各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各自相应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经验收合格,被告也应按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南小营村委会因两委班子换届等原因未能将涉案工程款给付原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涉案工程款1609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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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给付原告固安县常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609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19元,减半收取计1759.5元,由被告固安县马庄镇南小营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韩德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海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