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岭有机肥业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省松岭有机肥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长岭县普惠种植专业合作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722财保9号
申请人:吉林省松岭有机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岭县普惠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长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722MAO×××。
法定代表人:***,理事长。
申请人吉林省松岭有机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长岭县普惠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七号信用社开立的账户078042101101×××8里的21774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提供长岭姣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30020021010×××的定期存款2178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松岭有机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岭县普惠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长岭县普惠种植专业合作社在长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前七号信用社开立的账户0780421011015×××里的217740元予以冻结。
二、对申请人吉林省松岭有机肥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长岭姣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300200210102×××的定期存款217800元予以冻结。
上述款项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0年4月3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