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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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9民终8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开源路1号1幢159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舟***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
上诉人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21)浙0903民初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526元,减半收取计1263元,由上诉人舟山市启宏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