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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尊集团有限公司、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903破3号之五 申请人: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6月24日,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已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根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同意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100%,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符合破产法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表决通过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附: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附件: 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各位馈权人及债权人代表: 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耀公司”或“债务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债权人中请,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于2019年8月29日作出(2019)浙0903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浩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同时作出(2019)浙0903破3号决定书,指定浙江新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现对债务人拟订如下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 一、财产管理和变价的基本原则 1.尽力监管和维持资产现状,保护资产不受非正当损害,避免资产流失。 2.寻求资产处置优化路径,实现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 3.全面防范以免发生隐匿、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保障债权人权益不受损害。 二、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一)清查和保全、评估实物资产管理人第一时间组织力量进行资产盘点造册,对债务人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清理资产状态及瑕疵情况,后续将委托评估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盘点评估,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为资产处置做好准备。 (二)依法核实租赁,妥善推进处置筹备工作 浩耀公司已停止经营多年,其名下不动产(车位、物业用房等)情况尚未明确,因为其资产的特殊性,后续管理人将核实是否存在租货、占用等情况,并对舟山浩超贸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租赁或使用关系调查,如存在租赁/占用,管理人将在了解租货或使用关系建立、合同履行、租金支付等合同状态后,以及充分尊重各方意愿基础上,拟定妥善的处置方案。 三、财产变价方案 (一)变价基本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和效率的原则,依据财产性质、类别和市场需求,合理制定具体的财产处置方式。对于符合公开拍卖条件的,依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规定,由管理人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通过网络拍卖、传统拍卖等方式进行灵活处置。对于不符合公开拍卖条件的,由管理人报告债权人会议后,按照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置,力求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二)具体变价方案 对于房产、车辆,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规定,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出售,管理人报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决定整体出售或分批出售。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不低于拍卖标的评估价值的70%,如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价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二次拍卖流拍的,管理人将另行拟定合适的处置方案,报告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通过或报请法院认可后实施。 处置资产时,管理人可根据资产特性及交付需要,对部分资产进行合并或分开处理,经债权人会议同意后执行,以尽可能实现资产价值最大化,并提高资产处置效率。 四、财产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舟山浩绿罩业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二)可供分配的被产财产情况经管理人满产核资,债务人财产(破产财产)主要为债务人名下房产、车辆等固定资产,可供分配财产来源于管理人实施《财产管理和变价方家》后变价所得款项。 (三)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额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与债权颜的详细情况,请参阅《债权表》,最终以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表为准(包括职工债权,且不排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后,破产财产分配之前补充串报的债权)。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原则 1.依法定顺序清偿与分配原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满偿顺序为第一顺序职工债权、第二顺序税款债权与第三顺序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分配时将严格依照上述法定顺序予以清偿和分配。 2.以货币分配方式为主,非货币分配方式为辅原则破产财产的分配原则上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如确实无法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分配的,经债权人会议另行决议采取非货币分配方式进行的,管理人将依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予以清偿和分配。 (五)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与受偿比例根据破产法第一百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分配和清偿 1.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以该特定财产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债权额受偿不足部分作为普通破产权进行受偿。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3.破产财产在扣除上述第1、2项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第一顺序: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二序:债务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债务人所欠的税款。 第三顺序:普通债权。各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与可分配数额详细情况,在资产变现完毕后根据管理人另行制作的分配报告确定。 五、《方案》的具体实施与执行 (一)本《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在债务人被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后,由管理人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负资具体实施与执行。 (二)根据破产财产变价进度,管理人可适时实施多次分配。具体根据变价后到款情况,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的清偿顺序与清偿比例实施分配。 (三)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额、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以及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的分配额,管理人在破产财产分配时将其分配额提存。该部分债权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由管理人将提存额分配给该部分债权人不能满足法定分配条件的,管理人或人民法院将提存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债权人在收到管理人分配通知时,应当积极配合管理人完成受领分配的相关手续。以上方案内容,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 舟山浩耀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九年一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