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恒尊集团有限公司、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等申请破产重整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903破11号 申请人: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66号1105室(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郑虔,总经理。 2020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恒尊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嘉文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23年12月28日,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以维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资源有效整合,且已经有意向投资人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院查明:本案清算过程中,已有意向投资人同管理人接洽,提出了参与重整的意愿和具体的金额。2023年12月26日,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了《重整投资保底协议》,重整投资人也将保底保证金打入管理人账户,管理人根据《重整投资保底协议》制定了初步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债务人,依法具备破产重整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有固定资产,具备一定的重整价值,且已有重整投资人愿意参与重整,管理人也已制定了初步重整计划草案,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如果能顺利重整,将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也有利于资产的有效盘活,维护社会经济和谐稳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自2023年12月28日起对舟山陆港物流有限公司进行重整。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齐路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方觉晓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