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余某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民特1号 申请人: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南雷南路398号中模国际大厦2502(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恒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洲路7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市金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公司)与被申请人***、第三人恒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尊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理过程中,金捷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请求撤回本案申请。 本院认为,金捷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