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异2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女,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凤坡,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中兴路街道华兴西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06166568XQ。

法定代表人:高朝晖,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鸿福养老护理院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824094836115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平县城关新建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0MA08AGGB4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长山峪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0799724266。

法定代表人:钱昊,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新建路社区丽景家园C2座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6652771439。

法定代表人:候在平,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滦平优抚医院,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824795464692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张贵,男,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郝建华,女,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张贵、郝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保全执行中,异议人***于2021年5月6日对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本院作出(2021)冀0824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和2021年2月20日作出的(2021)冀0824执保7号告知书,冻结其银行账户十七个、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一个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申请人诉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张贵、郝建华及异议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申请人向贵院申请保全财产,贵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2021)冀0824民初285号民事裁定,查封异议申请人***及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张贵、郝建华价值19000000.00元的财产。贵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申请人送达了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告知书,冻结异议申请人***银行账户17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6871.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一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480.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止,因本案的标的物为1500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以在建工程,建筑面积4229.92平方米为此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此抵押物足以清偿该笔贷款的本息。贵院已分别对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名下价值1900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9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明显超过标的额进行查封、冻结。异议申请人认为在抵押物足以偿还被申请人借款的情况下,无需再对异议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等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现特向贵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解除对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的强制措施。请求依法解除对异议申请人***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查封、冻结的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张贵、郝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据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作出了(2021)冀0824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张贵、郝建华价值19000000.00元的财产,并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了(2021)冀0824执保7号滦平县人民法院告知书,告知异议人***:

一、冻结银行账户资金:

1、本案冻结被申请人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717.6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月27日至2022年1月27日止。

2、本案冻结被申请人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六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327642.5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3、本案冻结被申请人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一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901.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4、本案冻结被申请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银行账户两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5、本案冻结被申请人郝建华银行账户17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7592.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6、本案冻结被申请人张贵银行账户19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0820.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

7、本案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17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6871.0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2年2月9日止,冻结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冻结金额为190000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14480.4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2月19日至2022年2月18日止.

二、查封不动产:

1、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滦平县优抚医院名下不动产三处,房屋(不动产权属证号为:滦平县房产证01005字第××号),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号:滦国用(95)字第××号)及(不动产权属证号:滦国用(2008)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止。

2、本案查封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名下不动产一处,土地(不动产权属证号:滦国用(2016)第××号),查封权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0日至2024年2月9日止。

另查明,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企业借款合同,被执行人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5000000.00元,到期日为2020年10月15日,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张贵、郝建华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2019年10月16日,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用自建工程,滦平县鸿福颐园6号楼一层、二层(建筑面积4229.92㎡),房屋产权证号为:滦平县房产证01005字第××号)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2019年9月23日,该抵押物经河北正祥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抵押物价值30032400.00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编号为:(河北滦平农商行)农信抵字(2019)第53502019215175号。2019年11月14日,双方在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号为:冀(2019)滦平县不动产证明第0004546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企业借款合同,异议人***办理了担保合同,异议人***为上述贷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应当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作出(2021)冀0824民初285号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4执保7号告知书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用自建工程,滦平县鸿福颐园6号楼一层、二层(房屋产权证号为:滦平县房产证01005字第××号)为上述借款做抵押担保,该房产经有关评估机构,评估该抵押物价值30032400.00元,双方签订抵押合同,又在滦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登记。诉讼查封标的为19000000.00元,抵押物价值为30032400.00元,抵押物价额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保全确定的债权额,其抵押物价值远超过借款本金和利息及诉讼费用,再查封其他财产,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由于申请执行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滦平县鸿福养老护理院、承德抚融养老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滦平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德盛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滦平优抚医院、***、张贵、郝建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没有审结,该案抵押是否有效尚不能确定,如该案判决抵押无效,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对异议人***个人财产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综上,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异议人***银行账户17个的查封、冻结。

二、解除对异议人***住房公积金账户1个的查封、冻结。

三、驳回异议人***其他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赵芬然

审判员  卢纪伶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美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