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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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6民初19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7日出生,个体,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信***事务所。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04日出生,个体,现住***洗毛厂平房区。
被告:韩治治,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个体,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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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670651590L,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七路盛海大厦A座14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义盟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
被告:榆林市政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93MA7095Y179,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环路高新时代广场40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韩治治、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榆林市政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榆林市政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榆林市政宇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黄 春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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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郃春鹤书记员吉日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