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223民初794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670651590L。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94993269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内蒙公司)与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软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无线达茂(智能WIFI)设备,货款总计2014585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被告已经验收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分两次支付货款,未能按合约付款的按总金额的百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设备款2014585元和违约金100729.25元,共计2115314.25元。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软通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第一,虽然双方《设备采购合同》的封面上载明签订地为中国内蒙古包头,但合同第八条争议解决条款还约定“向合同签署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具体,是双方达成一致的管辖约定。合同封面在先,管辖约定在后,而且合同最终签署地也不在包头;第二,被告软通公司的住所地虽在天津,但实际办公地址在北京市海淀区××路,合同是在北京市海淀区盖的章,合同签署地在北京市海淀区。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该案应由合同约定的签署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向本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59210号民事调解书一份,原、被告工作人员邮寄材料的快递清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2115314.25元,不属于专属管辖的案件,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北京市海淀区是被告办公所在地,亦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地,故双方当事人的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有效。第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据管辖协议能够确定管辖法院,应从其约定,故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本院无管辖权。第三,本院对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中,原告书面同意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软通动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23元,原告已预交11861元,全部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雯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书面协议,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以书面形式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