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05民初4559号
原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8号楼C701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世纪七路盛海大厦A座14楼。
负责人:***。
原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集团系统集成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496元,由原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另5496元退还给原告北京汉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格日乐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