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1332号
原告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5号官鲤公寓1号2号公寓式酒店2-1412。
法定代表人焦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绍辉、王树民,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住宅小区20号2F。
法定代表人孙富强。
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西坝岗路54号14号楼03号。
法定代表人郭洪文。
委托代理人闫东宇、王苗苗,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志国。
被告赵志成。
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山西路983号。
法定代表人程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文章,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姚绍辉、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闫东宇、王苗苗,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文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25日,原告和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分行三方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委托该行向该被告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年息18%,按月付息,到期还本;还约定向受托人所在地(石家庄市裕华东路197号)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决争议。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于当日分别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主合同《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项下2000万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00万元贷款如期发放后,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只按照《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自2015年2月20日,借款到期至今,本息分文未付。原告按《保证合同》约定提交材料及书面通知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融投担保集团签收后未依约履行代偿保证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本金2000万元,其他四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利息61.85万元(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以年利率18%计算)和逾期利息(以2000万为本金,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7%计算至付清之日止),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告宏昊房地产公司辩称,原告以年利率27%计算逾期罚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范围。
被告融投公司辩称,担保属实,同意在尚欠本金的范围内依法承担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原告和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分行三方签订《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自有资金委托该行向被告发放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年息18%,按月付息,到期还本,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分别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对该笔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对主合同《公司委托贷款合同》项下20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2014年9月23日,民生银行将2000万元借款划至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分别于2014年10月21日偿还利息26万元,2014年11月21日偿还利息31万元,2014年12月21日偿还利息30万元,2015年1月21日偿还利息31万元,2015年2月21日银行扣划1478.06元,共计还息118.1478万元。之后未再支付利息,也未偿还本金。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庄分行、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及与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以及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签署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的行为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将自有资金委托民生银行向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风险由原告承担,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偿还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因双方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8%,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61.8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然原告主张按年利率27%计算逾期利息,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自愿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对借款本金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应对20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格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61.8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万为基数,自2015年3月2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2000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4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成、河北融投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  董 晔
人民陪审员  柳文焕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殷春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