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辖64号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

法定代表人:任滋,董事长。

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桥**长方沟北街**宏景嘉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郭洪文。

被告:赵志国,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市桥**。

被告:赵志诚,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市桥**。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31日,被告与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3家行社签订了一份《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及一份《社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3家行社以社团形式借款4000万元,其中向原告借款16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利率为月息9.0625‰。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自有的房屋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社团贷款本金4000万元和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包括原告发放的贷款1600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并在不动产权利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三家行社。被告赵志国、赵志诚为***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合同违约,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前共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18629333.33元。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2629333.33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前)本息合计18629333.33元。2.判令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履行完毕,按本金月利率13.59375‰给付利息。3.判令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1-3项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5.判令被告赵志国、赵志诚对1-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与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3家行社统一签订了一份《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及一份《社团贷款抵押合同》。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该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共同向本院起诉被告,本院业已立案审理。为便于当事人诉讼,统一裁判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厚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