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民辖64号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涿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
法定代表人:任滋,董事长。
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
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市桥**长方沟北街**宏景嘉苑小区/div>
法定代表人:郭洪文。
被告:赵志国,男,1978年12月10日生,汉族,现住***市桥**。
被告:赵志诚,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现住***市桥**。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31日,被告与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3家行社签订了一份《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及一份《社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3家行社以社团形式借款4000万元,其中向原告借款16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利率为月息9.0625‰。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自有的房屋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社团贷款本金4000万元和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包括原告发放的贷款1600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并在不动产权利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三家行社。被告赵志国、赵志诚为***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合同违约,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前共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18629333.33元。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2629333.33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前)本息合计18629333.33元。2.判令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履行完毕,按本金月利率13.59375‰给付利息。3.判令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1-3项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5.判令被告赵志国、赵志诚对1-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与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3家行社统一签订了一份《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及一份《社团贷款抵押合同》。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因该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合同于2020年9月30日共同向本院起诉被告,本院业已立案审理。为便于当事人诉讼,统一裁判尺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厚
审判员 王 潇
审判员 周卫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梁贝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