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731民初1542号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涿鹿县涿鹿镇轩辕路**。

法定代表人:任滋,董事长。

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住宅小区**2F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辉,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市桥**长方沟北街**宏景嘉苑小区**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志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志国,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

被告:赵志诚,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市桥**。

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志国、赵志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5月31日,被告与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3家行社签订了一份《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及一份《社团贷款抵押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3家行社以社团形式借款4000万元,其中向原告借款16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利率为月息9.0625‰,逾期不依约归还,按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自有的房屋及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为社团贷款本金4000万元和相应利息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等,包括原告发放的贷款1600万元及利息和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并在不动产权利登记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三家行社。被告赵志国、赵志诚为***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承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直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清偿。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已构成合同违约,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前共欠原告贷款本息合计18629333.33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600万元及利息2629333.33元(截止到2020年10月10日前),本息合计18629333.33元。2、判令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从2020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履行完毕按本金月利率13.59375‰给付利息。3、判令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等费用。4、判令被告***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1-3项承担连带抵押担保责任。5、判令被告赵志国、赵志诚对1-3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市宏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社团贷款性质,贷款牵头人为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法院“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应确定为张北县人民法院。如涿鹿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会产生张北县人民法院、涿鹿县人民法院、蔚县人民法院均能管辖的问题,会发生约定法院不唯一状态,违背法律规定。本案系社团贷款性质,贷款主体有三个,本案的处理应与另两个贷款主体案件一并处理,否则容易产生主体缺失,事实无法查明,剥夺另二位贷款主体权利问题。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依据《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合同“牵头行社”为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应为张北县人民法院。但是依据《社(银)团贷款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别为河北张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蔚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金额合计为4000万元,其中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借款合同向***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600万元,河北涿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涿鹿县,故涿鹿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雪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慧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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