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854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住宅小区20号2F。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称双方已经和解,故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