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5民初18543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
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住宅小区20号2F。
法定代表人:王晓伟,总经理。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称双方已经和解,故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超雄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刘 娇
书 记 员 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