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703执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桥西区,联系
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男,汉族,1985年2月23日出生,住所地张家口市张北县师范路宏怡嘉苑住宅小区20号2F
法定代表人:***
***申请张家口市宏昊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民终161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7民终1614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