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执13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经济开发区东风西街以南彩虹路以***二期小商品城A区三层东四街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中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综合保税区研发中心1号楼二楼37-18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07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中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板房款126669元及违约金。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2022年8月30日、2022年10月10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部分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但不足额,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2年9月2日,经本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2年12月23日,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4、2022年12月2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
本院认为,经本院网络查询及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702民初39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