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25民初453号
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
法定代表人:杨春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修磊,天津津滨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亭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乐亭镇。
法定代表人:甄成印,经理。
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与乐亭县华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宝奎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