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1647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书院镇桃园村111丘。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2016)沪0115民初1647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的查封。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
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