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5民初16473号之一
原告: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少波,上海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23.32元,减半收取计11,411.6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11.66元,由原告上海泛洋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静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