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上海利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4575号
原告:上海利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老芦公路******。
法定代表人:徐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光,上海君之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觉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海镇跃进南路******(光明米业经济园区)iv>
法定代表人:曹芳芳。
被告: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崇明工业园,住所地崇明工业园区秀山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蒋超云。
被告: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庆达路**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韩家红。
原告上海利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觉允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普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宝航市政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上海利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利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利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