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5民初576号之一
原告:**高,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绍先,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天,河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与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高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撤诉。
案件受理费8790元,减半收取计43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