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佳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5民初536号
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佳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佳艺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3元,减半收取计1652元,由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