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205民初57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高,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遵化市。
被申请人: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8月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
原告***与被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作出(2020)冀0205民初576号民事裁定,对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9万元予以冻结,对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50×××52账户、河北银行02×××10账户予以冻结。**高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已申请撤回对被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因此,应解除本案中对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高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唐山市聚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29万元的冻结;解除对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50×××52账户、河北银行02×××10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佳
书记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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