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5民初1152号
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洼里村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84344428K。
法定代表人:董树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昆,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火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601086858N。
法定代表人:张拥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市鸿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双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 判 员 张万永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玉妹
书 记 员 孟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