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沧州铨鑫科技阀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51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皋市,现住河北省沧州市御河新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沧州铨鑫科技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戴炳诣,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沧州铨鑫科技阀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铨鑫公司)、***、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9民终64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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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变更增项款25万元与被申请人盛大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该变更增项工程不包含在铨鑫公司与盛大公司所签订的《河北省建设施工合同》范围内。再审申请人主张的是以个人名义为铨鑫公司施工所产生的款项,该款项应当由该公司给付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25万元增项款并不包括在盛大公司具体施工的项目中。该部分工程款25万元铨鑫公司没有给付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8年2月1日铨鑫公司出具的综合楼变更增项结算协议书,并不是该公司拖欠工程款的欠据。二审法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的陈述前后不一,并结合增项部分的单位工程费用表等证据认定再审申请人所主张的25万元增项项目已包括在盛大公司具体施工的项目中,该部分的工程款已支付完毕属于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 强

审判员 崔 普

审判员 王彦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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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