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161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4187M。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

被告: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华元一世界**e世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54491219U。

法定代表人:刘汝昌。

***与***、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汪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素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