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3民初2161号
申请人:***,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被告: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经济开发区祝家院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106604187M。
法定代表人:李海洋。
被告: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华元一世界**e世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554491219U。
法定代表人:刘汝昌。
***与***、沧州市盛大建筑有限公司、沧州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汪 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侯素怡